12月26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宣判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辛宏、郭琳南(女)均因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并均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辛宏伙同罗盛(作案时不满14周岁),窜至富县富城镇秋家沟附近,将一辆豪爵狼行天下CT110型汽油三轮车盗走,并以200元出售,赃款用于上网充卡。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90.84元。
2012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辛宏来到钳二乡东太奇村,吹口哨通知提前到来的罗盛、郭琳南与其汇合,三人共同在该村寻找盗窃目标。下午2时许,二被告人和罗盛将停在一农家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125-2型摩托车盗走,但被失主及时发现并追赶,而弃车逃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辛宏、郭琳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辛宏盗窃作案二次,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郭琳南盗窃作案一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预谋,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属共同主犯。被告人辛宏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辛宏、郭琳南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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