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10载的巫山籍男子向世付,出狱一年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从2006年开始,在巫山县境内先后10次潜入他人屋内,小到几斤腊肉,大到数千元钱,先后窃得财物总价值7986元。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向世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7日中午,被告人向世付在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4组黄孙菊家中,盗走600余元现金。2009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向世付在巫山县民政局宿舍外,掰断窗户栏杆进入罗堑所居住的门卫室,室内无值钱财物,被告人向世付遂逃离现场。200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向世付在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1组黄太贞家中,盗走30余斤腊肉。经鉴定,被盗腊肉价值360元。2010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向世付在巫山县三溪乡田家煤矿黄长云的宿舍内盗走3600元现金。案发后将赃款退还给失主黄长云。2011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向世付在巫山县龙井乡梨早村彭泽康家中,盗走200斤芝麻和10余斤腊肉。经鉴定,被盗芝麻价值1400元,被盗腊肉价值150元。2011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向世付在巫山县巫峡镇平湖桥头朱云金家中,盗走280余元现金及1部红色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20元。2011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向世付在巫山县龙井乡任泽太家中盗走8个猪脚(约30斤)。经鉴定,被盗猪脚价值576元。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向世付在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2组王家明家中,盗走200斤面条。经鉴定,被盗面条价值500元。
同时查明,1998年12月5日,被告人向世付因犯盗窃罪被本院(2005)山刑初字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5年5月14日刑满被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世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9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随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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