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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证无险拖拉机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12年


2013-01-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醉酒后驾驶既未年检又未强制保险变形拖拉机,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左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赔偿本案受害人及其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696万元。

  2012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醉酒驾驶安全性能不能保证的变型拖拉机(未年检且无强制保险)沿3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下午3时20分许,行驶至681KM+600M处,因未在确定安全的情况超车,致使变形拖拉机与迎面由被害人黄某(男,殁年24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即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重伤甲级;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本次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供述了其罪行。

  黄某某受伤先后在本地县医院和某军队医院住院治疗84天,共计花费医疗费60763.7元,鉴定费700元。经鉴定,黄某某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期间,被告人通过亲友赔偿了医疗费5000元。

  2012年3月12日,余江县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公诉。同月下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本案死者的父母、妻女和黄某某先后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查明死者黄某及其父母、妻女四人均为农业家庭户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无安全性能保障的拖拉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观上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无视法律,醉酒后强行驾驶未年检且无强制保险的机行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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