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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萎缩致人格改变弑亲兄 得谅解获缓刑


2013-01-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持利斧砸向自己的亲哥哥,造成其重伤的恶果,因患脑器质性疾病并得到了哥哥的谅解,被告人王民民(化名)最终以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1月5日,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

  永寿县监军镇的王民民与王安安(化名)系亲兄弟关系,两人长期因家庭琐事关系不和。2012年7月,王民民之子修建房屋,王安安前来在工地帮忙照料,期间二人再次发生争吵,王民民遭到王安安的辱骂、殴打,王民民即产生杀死其哥的念头。7月19日下午,王民民在其子的工地帐篷内睡觉,被王安安发现后叫醒并不许他在帐篷内睡觉,王民民遂将帐篷内被褥卷起并坐在帐篷内。随后,王安安因事再次进入帐篷,王民民误认为王安安又来给自己找事,要殴打自己,于是便趁王安安转身背对自己之际,举起帐篷内长约1米的一木把砍斧,用砍斧背面朝王安安后脑勺处猛砸了一下,将其打倒在地。王民民认为自己已将王安安打死,后顺手将砍斧扔在现场离去。

  后王安安被工地上其他人发现后,由其家属送到医院进行抢救。经步诊断:王安安头部顶、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等病症,并于当晚被家属送往咸阳市215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经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安安伤情为重伤。

  另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民民患有:脑器质性疾病(脑萎缩)所致人格改变,其2012年7月19日涉嫌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012年7月19日下午王选民作案后,主动到永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被害人王安安现已基本治愈,有独立生活能力,并对王民民表示谅解,请求对王民民从轻处理。

  永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民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发生是因被告人与其近亲属之间的矛盾诱发,被告人王民民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未遂情节,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本案情节较轻,故依法可减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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