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单身汉不慎溺水死亡,村委会代表家属出面主持安葬,并将死者生前的房产变卖他人,死者的三个妹妹得知后,将村委会告上公堂。本网昨日获悉,经过开庭审理,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县马安镇上川村委会,返还余家三姊妹应得卖房款2250元。
郧西县马安镇上川村村民余某一直没有婚娶,独自一个人生活。其父母早亡,三个妹妹成年后均已出嫁。
2009年9月7日,时年50多岁的余某在该镇金鑫选矿厂尾矿库不慎溺水身亡。遇难时,其家里有二间瓦房。
余某去世后,考虑到他没有家人,由上川村委会代表家属,从事故责任方金鑫矿业公司领取了余某的死亡安葬费等费用15500元,并主持将其入土为安。其间,村委会实际支出安葬费5700元,剩余的9000余元,由村委会返还给金鑫公司。
同年10月5日,由该村治保主任黄某与组长胡某出面,将余某生前的二间瓦房,以2600元价款卖给高某。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会因此惹上官司。
2010年11月,得知长兄生前二间瓦房被变卖,余家三姐妹要求返还原物,后因协议无果,三人将上川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诉请返还房屋或退还房价款2600元。
而上川村村委会认为,余某遇难后,其三个妹妹无人出面,最后是村委会为其料理的后事,所以有权处理其遗产。此外,余某的房子也不是村委会卖的,而是村民小组卖的,与村委会无关。
此后,法院多次调解该案,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
去年11月15日,郧西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死者遗产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三个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上川村村委会辩称卖房是村民小组所为,因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卖房款掌握在村治保主任黄某手中,故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月4日,郧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川村村委会变卖归余某房屋,属侵权的民事行为,依法应负相应民事责任。经余家三姐妹同意,上川村村委会可从卖房款中,减抵350元另支付的安葬费,返还余家三姐妹应得卖房款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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