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因不满早起购物的学生敲门影响自己休息,在学校外经营小卖部的王某开门后用锁将学生砸成轻伤,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某中学学生李某早上6点到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东西,因天气太冷,店主王某没有开门。李某便使劲拍门,王某被吵醒后非常生气,开门后便用锁具砸到李某脸上,致使李某嘴和牙齿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发后,王某后悔莫及,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其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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