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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抓小偷“悠”着点 好心也能办“坏事”


2013-01-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广西浦北县龙门镇三男子见义勇为抓小偷,但是小偷却因被三人殴打,经抢救无效身亡。这三名男子被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2013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12年5月14日晚23时许,陈亮和钟方因毒瘾发作,经商量后相约去到浦北县龙门镇江埠村委江埠村盗窃铲车的电瓶。盗窃过程中被群众发现,陈亮和钟方两人骑摩托车逃走,在逃到勒竹山地段时,被闻讯追来的钟勤、陈禾、陈驰等人拦停。被告人钟勤、陈禾、陈驰等人先后持木棍、螺纹钢等凶器对两人的身体、四肢等部位进行殴打,将陈某某打伤。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勤等人将陈亮和钟方移交给龙门派出所处理。2012年5月15日下午,被害人陈某亮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亮是因被钝器击打胸背部至脾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2012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钟勤、陈禾、陈驰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参与殴打陈亮的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向被害人家属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认为自己不应该采用如此过激的手段伤害陈亮,自己不懂法,好心办坏事,导致一条生命的逝去,请求陈亮家属的原谅,并且当庭积极赔偿了陈亮家属16万元。

  此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作者评析: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而帮抓小偷也是一项值得大力倡导的风气,但是本案中的三被告人却因为抓小偷而被审判,到底是因为什么?因为本案中的陈某某虽然是个小偷,但其人身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严厉禁止随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还要负刑事责任。而且小偷行窃,从实体上讲小偷只能对其偷窃行为负责,罪不当死;从程序上讲,剥夺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只能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决定,并通过一定的程序。任何个人或群体不能以任何名义剥夺个人的自由和生命。“打死小偷”本身也并不因为打死的是人人痛恨的小偷而豁免法律责任。

  那么以后到底还应不应该抓小偷,或者怎么去抓小偷呢。作者认为抓小偷时,应当根据小偷被控制后的表现做出相应的行为:如果小偷被发现后,立即停止作案,对周围人将其扭送公安机关的行为没有反抗。这时,我们能做的,只是将其交于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小偷在被他人发现作案后,不仅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暴力反抗,甚至对失主与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此时,面临人身与财产受到侵害,老百姓就可以还击,这还击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但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只要可以制服小偷使其不能再伤害到周围的人,还击行为就应停止;再进一步,如果小偷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得我们生命财产即将遭受重大损失,基于刑法中关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对小偷采取的防卫措施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易晓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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