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家乡镇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七匹狼”商标的皮具,被权利人诉至法院。1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系列侵权案中的最后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500元;由被告乐天玛特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依法享有七匹狼系列商标专用权。多年来,七匹狼公司在七匹狼系列商标的研发、市场推广、广告等方面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七匹狼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0年10月20日,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在公证人员现场见证下,来到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购买皮带一条,取得该店销售发票和该店银联签购单各一张。公证员将上述皮带及票据进行了拍照封存,并作出公证书。
七匹狼公司认为,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作为专业的商业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当的辨别能力,建立健全制度杜绝类似商品的销售,但其未尽到相应义务,损害了七匹狼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遂一纸诉状将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乐天玛特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经庭审拆封对比,被控侵权皮带系假冒七匹狼商标的侵权产品。
法院另查明,乐天玛特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饮料、糖、日用百货等。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为其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诉讼期间,七匹狼公司以如皋市65家乡镇超市业主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共计向该院提起65起类似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七匹狼公司享有七匹狼系列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被告未经七匹狼公司许可,在销售的侵权商品上标注与原告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系乐天玛特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如果其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乐天玛特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因侵权获利和原告被侵权遭受的损失均无法确定,七匹狼公司请求法定赔偿,应予以照准。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经营场所地点、规模及经营范围等情节,结合七匹狼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上述赔偿数额,并作出一审判决。
至此,如皋65家乡镇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七匹狼”商标产品系列案已全部审结完毕,其中判决10件,调解撤诉55件,赔偿金额从5000元至8000元不等,调解案件已经大部分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