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时光,是人一生中最快乐、最豪情满怀的时光,最值得回忆的时光,可是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的丘华林(化名),竟把这珍贵的时光“留在”了监狱。现年31岁的他年纪轻轻却已经度过了长达16年的“高墙”生活,出狱后的他不思悔改,在二次出狱后不久,伙同兴业县石南镇的雷汉(化名)和林朝(化名),在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在兴业县频频入室盗窃,一时间人人谈贼色变,纷纷加强家庭财物安全。屡次得手导致他们胆子越来越大,自以为可以神不知鬼不觉逍遥法外,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6月,这伙江洋大盗纷纷落网,街坊群众均喜庆奔走相告,社会治安明显好转。2013年1月16日,丘华林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丘华林,这个江洋大盗又将在狱中反省他的所作所为,自己亲手把自己的美好时光给葬送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丘华林伙同他人,利用晚上和凌晨主人熟睡或趁主人不在的时间,窜到县城的某批发部、烟摊、电脑店、饲料店、居民家……等二十个地方实施盗窃。经法庭查证、质证属实,丘华林实施盗窃作案20次,盗窃数额达152147元。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丘华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丘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丘华林是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丘华林曾因犯抢劫罪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丘华林认罪态度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丘华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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