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篮球比赛中双方发生争执,一男子居然持刀砍伤他人。1月18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2年8月5日,某水泥株洲分公司与冷水江分公司在株洲分公司内举办篮球赛,因比赛双方球队队员发生争执,冷水江球队队员郭某与株洲分公司球员发生冲突,被制止并被劝至宿舍途中,因见株洲分公司员工文某、曾某从宿舍下楼至篮球坪,郭某认为两人是来找麻烦,便到水泥厂食堂拿了两把菜刀直奔篮球场。郭某到篮球坪后,持刀向文某面部砍去。郭某砍了文某面部一刀后逃跑,曾某见文某被砍伤后追赶郭某,并与郭某发生打斗,郭某用锄头打伤曾某右手后逃跑。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的伤情为轻伤,九级伤残。
经法院主持调解,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文某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郭某向文某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文某的医药费等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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