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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赔偿协议再起分歧 法庭上争辩各项损失



2013-01-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马夏的父母在与李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李强通过交警部门支付了1.9万元丧葬费。后经法院调解,李强与马夏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李强赔偿马夏各项损失17万元”的协议,但协议中均未提及这17万元是否包含已支付的1.9万元。李强按照协议履行前期的赔偿款14万元后,以“协议中所说的‘各项损失’应包含1.9万元丧葬费”为由只愿赔偿马夏1.1万元。双方争执不下,马夏便将李强和自愿为3万元赔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李亮、李明三人告上法庭。2013年1月25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赔偿协议纠纷案后,依法判决被告李强赔偿原告马夏3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李亮、李明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1年5月29日17时许,李强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许昌县某公路自南向东右转时与自西向南左转的马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马汉及其妻子吴贞死亡,马汉的儿子马夏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强通过交警部门支付马汉和吴贞两人的丧葬费1.9万元。2011年9月19日,在李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李强与马夏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李强赔偿马夏各项损失共17万元,先行支付14万元;剩余3万元,李强于2012年6月30日前分三次支付给马夏(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1万元,2012年3月31日前支付1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1万元);李强的同村好友李亮、李明自愿为该笔赔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协议签订后,李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3万元的赔偿义务。当马夏向其索要赔偿款时,李强以他已先赔偿了1.9万元丧葬费,这笔款应当计算在剩余3万元赔偿款之内,他只需再赔付马夏1.1万元即可。马夏当即表示反对,双方争执不休。多次索要无果,马夏便将李强、李亮、李明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按协议约定偿还其3万元赔偿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庭审中,被告李强辩称,原被告曾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李强赔偿原告马夏各项损失共17万元。既然是“各项损失”,当然应包含被告曾在交警部门支付给原告的丧葬费1.9万元,加上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14万元,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15.9万元。故被告现在不欠原告3万元,只欠原告1.1万元。

  经查,李强通过交警部门支付马夏父母丧葬费的1.9万元在原被告协商附带民事赔偿及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均未再提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强尚欠原告马夏3万元赔偿款,有调解协议为证,被告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被告未按约定予以赔偿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贷款利息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经交警部门向原告支付1.9万元丧葬费应在17万元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冲减下欠3万元赔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曾经向原告支付过1.9万元丧葬费,但未在调解协议中提及,且调解协议在约定需偿还的欠款时明确写明了需偿还欠款的金额为3万元以及还款时间,该3万元欠款应当不包括上述1.9万元丧葬费,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随和 海国强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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