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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一盗窃团伙覆灭 主犯一审获刑十六年半


2013-01-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盗窃案件,被告人横跨安徽、江苏、河南、山东四省十九个县市,疯狂作案93起,盗窃财物54万余元,被告人毕建松因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主犯抢劫、盗窃三次获刑

  被告人毕建松出生于1976年,1993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08年2月3日减刑释放。2009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300元。

邀集玩伴学习开锁

  由于被告人毕建松游手好闲,虽三次获刑,仍不知悔改。毕建松找到了小时候的玩伴马宿灵,两人商议先学习开锁技术。于是两人找到马宿灵的朋友崔某,经常到崔某的店里玩,偷偷学习开锁技术。不久,毕建松和马宿灵分别学会了开“一”字锁和“十”字锁。

目标瞄准开放式居民楼

  2010年8月至2011年11月间,毕建松和马宿灵单独或合伙行窃,目标选中没有保安的开放式居民楼。在上午或下午,通过先行敲门的方式确定居民家中是否有人,然后拿出开锁工具打开房门,专盗现金和金银手饰等贵重物品。后将盗窃所得的金银手饰出售给被告人朱磊(曾因收购其他赃物,于2011年6月14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朱磊明知是两人盗窃所得的物品,仍低价收购。

  收赃人主动入伙。朱磊见二人来钱特别快,也主动要求参与一起盗窃。2011年12月份开始三人共同行窃,朱磊负责开车和把风,毕建松和马宿灵负责开锁和盗窃。

跨4省19县市作案93起

  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间, 毕建松或单独、或伙同朱磊、或伙同马宿灵、朱磊,通过乘坐公共汽车或租赁汽车的方式,先后窜至安徽省固镇县、五河县、怀远县、灵璧县、宿州市埇桥区、泗县、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砀山县、萧县,河南省永城县,江苏省盱眙县、淮安市、丰县、新沂市、睢宁县,山东省金乡县、鱼台县等地,趁被害人不在家,采用技术开锁或撬门别锁等手段入户盗窃,窃取被害人大量现金以及金银首饰等物品。经安徽省固镇县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86365元,所涉盗窃现金为1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毕建松负责开锁,入室盗窃,参与盗窃93起,盗窃物品价值386365元,盗窃现金163120元;被告人马宿灵负责开锁,入室盗窃,参与盗窃73起,盗窃物品价值364674元,盗窃现金103020元;被告人朱磊参与盗窃54起,涉盗窃物品价值215255元,盗窃现金72720元。

主犯一审获刑十六年半

  法院认为:被告人毕建松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马宿灵、朱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又因在2011年10月20日将被害人吴某打成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宿灵、朱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毕建松、马宿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毕建松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毕建松、朱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毕建松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马宿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磊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周建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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