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把公司的财产当作自家的财物随意变卖,变卖款据为已有,触犯了刑律。日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4月至9月,被告人谢某在担任永州光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分别于2011年4月、7月、9月将分公司的三台南骏牌农用车以人民币77600元、63400元、616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李某、何某,共收得购车款202600元。被告人谢某未将此款交至永州光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而是用于赌博挥霍与其他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一部分购车款,剩余购车款已达成还款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非法所得的购车款已退出一部分,剩余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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