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行鞭炮生产向十七名贷款人借款七十余万元,后无力偿还借款而躲避在外,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一审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9月1日起,被告人柳某租赁陆某的上栗县某花炮厂进行鞭炮生产,租赁初期因资金不够,被告人柳某向四名朋友一起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息每万元四百五十元,并以被告人柳某在赤山镇街上的房屋作为抵押,进行了公证。之后,被告人柳某也按时支付了三个季度的利息计81000元。期间被告人柳某为了扩大再生产及支付高额利息,向十七位出借人借款共计93万元,并均出具了借款手续,注明了月利息每万元为四百五十元及归还借款期限。另被告人柳某还向一名出借人借款3千元,没有办理借款手续;向另一名出借人借款2500元,没有约定利息。在上述借款初期,被告人柳某均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因被告人柳某无力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其中两名出借人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柳某偿还借款和利息,同年3月15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均达成了调解协议。后被告人柳某无力偿还借款而躲避在外,直至2012年5月23日在萍乡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告人柳某借款共计93.55万元,其中所借款的20万元,因被告人柳某与四出借人系朋友关系,并以其房屋作了抵押,进行了公证,并已经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了调解处理,因而该20万元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计算。故被告人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73.5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柳某家属就借款偿还事宜与以上出借人均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出借人亦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柳某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擅自提高利率,以借款的名义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借款凭证,约定利息,承诺还本付息期限,数额较大,其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的家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能就被告人借款偿还事宜与出借人均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取得了出借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柳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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