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绑架案被警方抓获,经指纹比对,又发现与另一抢劫案现场遗留指纹相同。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身犯二项重罪的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另一抢劫同伙赵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8月一天,被告人张某一同伙(已判刑)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自身头部被碰破。二月后,其同伙伙同被告人张某以索取医疗费为借口,使用暴力方法将被害人挟持至他处,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从被害人身上搜取现金1000元,同时逼迫被害人电话通知其亲属交10000元后放人。次日上午,被害人之妻交付了9900元,被害人又被迫签订一份自愿赔偿协议后离开。
2012年初,被告人张某因该案涉嫌绑架被山东省警方抓获,经指纹比对,警方发现其指纹又与蚌埠二年前一抢劫案现场遗留指纹相同。在相关证据面前,经讯问,张某交待了其参与另一抢劫犯罪的事实,随即,其同伙赵某被抓获。
2008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赵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乘坐轿车从山东省至蚌埠市一超市伺机作案。次日凌晨1时半许,被告人张某、赵某等经“踩点”、分工后,将车开至超市后门,被告人赵某在外望风,其余人将后门撬开后,持猎枪、液压钳等进入超市,将超市两名值班人员控制,并威胁 “不准动”后,将超市内的金银首饰、手表、烟酒等物品劫走,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查,被劫物品价值十九万余元。
龙子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亦构成绑架罪。经综合二人各自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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