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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玩耍被伙伴踢翻油罐烧伤 在场四人担责


2013-02-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小安和三个小伙伴在绿地玩耍时,不小心被伙伴踢翻的油罐烧伤。不得已,小安将三人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判决,四人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010年10月1日上午,11岁的小安和小君、小明、小风四人在家附近的绿化地玩耍。玩耍过程中,小明拎来一桶装着油漆稀释剂的铁罐,欲砸开未果。后小君在绿化地中一个火堆边将该铁罐砸开,并将之踢翻,火焰将在边上围观的小安烧伤。事发后,小安被送至武警上海市总队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小安因火焰灼伤致躯干、右上肢、双下肢等全身多处外伤,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评定七级伤残,给予营养4个月,陪护6个月。2012年,小安诉至法院,要求小君、小明、小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

  庭审中,小君、小明、小风均辩称小安受伤与自己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件的发生,系由小明拎来装满油漆稀释剂的铁罐与其余几人一起玩耍、小君砸开铁罐踢向火堆、小安等人在火边围观等一系列原因造成,法院根据四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小安、小君、小明、小风分别负20%、40%、30%和10%的责任。一审判决小君、小明、小风分别赔偿小安9万、7万和2万余元。

  小君、小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事发当时在场的第五名小孩及小区物业也应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小君、小明仅单方面陈述了相关内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事发当时存在另外一位需承担责任的小孩、事发地属何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等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潘静波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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