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检察机关起诉的强制医疗案,当庭宣布对被申请人付强进行强制医疗。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申请复议,该案于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33岁的被申请人付强系资溪县嵩市镇某村委会的农民,有着近20年的精神病史。2012年11月30日16时许,付强从山上挖好冬笋回家时,在家门口遇见其姑姑。姑姑询问其是否挖到了笋,付强却感觉对方是在挖苦他,便追打姑姑。付强回到家后,在厨房看见自己的奶奶正在切菜,感觉奶奶也在骂他,便用锄头将奶奶打死。经江西省精神病鉴定,付强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资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付强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按照法定程序鉴定的结论,确认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付某予以强制医疗。
据了解,这是新刑诉法自今年1月生效以来,江西首例强制医疗案。(上述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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