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盗窃,刚被法院判处管制,不思改过反而变本加厉,驾驶汽车做起了“游盗”。日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李翔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正是由于李翔当时属于未成年人,法院网开一面,作出从轻判决,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李翔虽受刑事政策恩惠,却不去珍惜机会,尤其年龄过了十八周岁,记性却不见长,不但贼心不死,而且贼胆更大。
2011年5月10日凌晨,李翔在被法院宣判管制判决刚生效,便与同伙驾驶面包车,干起了“游盗”的勾当。自2011年5月10日至7月28日,李翔先后伙同赵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利用深夜人们熟睡的时机,窜至余江县、东乡县等地,专门挑选摩托车实施盗窃,共计作案5起,盗窃他人本田、铃木、豪爵等品牌的摩托车5辆,价值人民币16614元,销赃获利6300元,所得赃款被其与同伙分赃全部挥霍。
案发后,李翔通过亲友退缴了违法所得6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多次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