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隆福乡村民罗某邀请酒友阿荣到其家喝酒,趁罗某去喂猪的空挡,酒醉后的阿荣与罗某的妻子在床上拉拉扯扯,罗某回来发现后持刀怒砍,致阿荣丧命。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6.5万余元。
2011年6月29日18时许,隆福乡某村的被告人罗某邀请本队的酒友阿荣在其家喝酒聊天。他们喝了几个小时的酒,均喝得酒气熏天,喝至当晚24时许,罗某到其家一楼喂猪,待其喂完猪返回家中时,看见阿荣与其妻阿秀正在床上拉拉扯扯,遂认为阿荣与其妻子阿秀有不正当关系,便骂其妻阿秀对不起他,阿荣则解释说只是欲拉阿秀起来喝酒而已,罗某根本不信,为此与阿荣发生争执。在阿荣离开其家时,罗某持一把杀猪刀追至门口楼梯处捅向阿荣的头部一刀,阿荣头部受伤后自己回家休息。
次日12时许,阿荣在被人送往卫生院治疗的途中死亡。经法医师检验鉴定,被害人阿荣系被锐器作用头部致失血过多死亡。
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被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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