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明为赚取利息,帮被告黄吉烈向自己的朋友黄朋还钱。因黄吉烈赖账,韦明将其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案外人黄朋系原告韦明的朋友,系被告黄吉烈的表妹夫。2007年7月,被告黄吉烈因欠黄朋人民币40000元未能按期偿还,于是约定由韦明向黄朋偿还欠款,从而消灭黄吉烈与黄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黄吉烈承诺向韦明还款并按月支付2%的利息,韦明便依约定帮黄吉烈向黄朋偿还了40000元借款。
2010年1月,黄朋协助韦明向黄吉烈追偿欠款时,经双方按约定利息计算,确认黄吉烈欠韦明的本息共计65000元,黄吉烈当日偿还30000元,韦明依约定收取利息,部分还款作为本金偿还。因未能还清借款,黄吉烈当日向韦明出具尚欠其35000元借款的《欠条》,并约定按月率4%支付利息。
因黄吉烈一直赖账不还,韦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黄吉烈尚欠原告韦明欠款人民币35000元事实存在。韦明依与黄吉烈的约定收取利息,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且双方已给付完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约定按月4%给付利息,该约定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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