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案后仅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对之前参与的盗窃案却抱以侥幸心理不予交待,三年后还是被公安机关经比对其盗窃作案后遗留下的手掌印予以抓获,日前,缓刑考验期已满的李某以其漏罪再次获刑,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2008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蚌埠市某中学门口,无故殴打该校学生,致该生轻伤,遂于2009年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归案期间,仅供述了其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而对其于2006年夜盗两家商铺,窃取价值2980元财物的犯罪事实却抱以侥幸心理不予交待。2012年,其盗窃案同伙落入法网,经公安机关比对其盗窃作案后遗留下的手掌印,以及同伙辨认,缓刑考验期已满的李某再次被抓获。
经查明,2006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至一鞋店,拽开卷闸门,盗得店内商品共计价值2050元;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又伙同他人至一服装店,以同样手法盗得店内商品共计价值9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累计价2980元,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且综合本案其他犯罪情节,最终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处以上述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