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新法实施以来的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1月30日16时20分许,涉案精神病人宋某(男,1990年出生)在地铁2号线鼓楼大街站,将在站台边候车的被害人李某推下站台,致李某被正在进站的列车碾压受伤。造成其右侧第6-10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左侧血胸;右下肺破裂;右侧肋间血管破裂;双肺挫伤;右侧胸部皮下气肿;头部开放伤口;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3年1月6日,宋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于2013年1月7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1月11日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
检察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宋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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