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盗窃罪时系未成年人,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年少轻狂潜逃十二年后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1年6月27日凌晨,家住田东县作登瑶族乡的被告人谭某伙同谷某(已判刑)、谭某宽(另案处理)窜到作登瑶族乡坡圩小学校内,撬开该校教学楼老师办公室窗户,入室盗走多功能收音机、电热水壶、挂钟、吊扇、话筒等物品,后又窜到该校一教师宿舍,撬开厨房后门,入室盗走压力锅、炒锅、砧板各一个,以及大米、花生油、碟子、碗、锅铲、饭勺等物。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66元。
2001年7月24日晚,被告人谭某伙同谷某(已判刑)、谭某宁、谭某来(后二人另案处理)窜到作登瑶族乡江那村江那屯“六存”(地名)责任田里,将该屯村民李某等四人放在田里的四台人力打谷机盗走。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台涉案人力打谷机价值共计人民币848元。
被告人谭某犯罪后逃往广东打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坪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0月1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8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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