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经营者为了招揽业务,承诺向介绍人员支付介绍费,在业务做成后,却拒付中介费,被判足额支付介绍费。2013年3月19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熊明支付原告黄云丽45000元及利息。
原告黄云丽与被告熊明约定,黄云丽为熊明的广告公司介绍广告业务,熊明按合同金额支付黄云丽一定的介绍费。其后,黄云丽促使熊明与南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签订后,熊明向黄云丽支付了5000元,并将尚欠的45000元介绍费以借条的形式向黄云丽出具了借条一份。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同时结合原告陈述及被告与南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来看,被告尚欠原告居间介绍费45000元未付,事实清楚,故被告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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