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上午,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木乐法庭外,阵阵脚步声、欢笑声由远而近,原来是木乐镇罗贤村16队、19队的村民们又来了,村支书拉着法官的手热泪盈眶,激动地说:“你们真是名符其实的人民法官啊,调解结案维护了村民的利益,实现了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木乐法庭的法官真了不起!”
2006年6月1日,在大多数村民不知情,没有经过木乐镇罗贤村16队、19队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的情况下,罗贤村16队、19队的队长私下和江贤柱、黄玉华签订了一份《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以每亩22元的价格将16队、19队所有的一幅林地承包给江贤柱、黄玉华植树造林,进行林木经营。江贤柱、黄玉华随即整理林地,在林地中种上了按树苗。随着按树苗渐渐的长大,村民们慢慢发现林地已被他人私下承包,于是派代表多次与江贤柱、黄玉华协商,但均未得到合理解决。愤怒的村民一纸诉状将承包方江贤柱、黄玉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罗贤村16队、19队的队长私下和江贤柱、黄玉华签订的合同书为无效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涉及主体特殊、影响面大,如果直接通过判决的方式审理案件,未必能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经过调查了解之后,法官发现林地上的林木已经长成,可以出售,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如果单纯的判定合同无效,就无法实现林地的最佳经济效益。两被告既无法履行合同,享受合同带来的利润和效益,也有可能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村民们也并不十分反对将所属林地发包,只是不认可16队、19队队长私下和江贤柱、黄玉华签订的合同书。如果提高林地承包的价格,村民们还是愿意重新签订合同,将所属承包地承包给两被告经营。看到纠纷有和解的可能,承办法官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确定了说服原告对被告给予一定的补偿,促使原被告重新订立合同,使被告实现林地效益,减轻合同无效带来的损失的同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的调解思路。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分析案情,劝说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共同把林地的效益实现,以求共创双赢。村民们十分配合,表示如果两被告同意将林地承包价格上调,并补足这些年的价差即66584元,即同意两被告继续承包林地。但是被告对此调解方案明确表示反对。他们认为《林地承包合同书》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已履行了六年之久,可见原告对合同的签订是确知且统一的。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属于违约行为。
针对双方争执不休的法官再次耐心地向被告说明案情,分析利弊。林地已具有客观的经济效益,继续承包林地,是其继续实现利润的基础,如果谈不下,原告不再继续与其订立承包合同,那其所承担的损失是要考虑的,原告提出的方案未必不是一个双赢的好方法,希望其从长远打算慎重考虑。最后,经过多次调解协商后,被告同意了原告的调解方案,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