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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作土炸弹并销售 六旬老翁进班房


2013-04-0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安化县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制作、买卖爆炸物品案件,今年已61岁高龄的被告人黄某某因非法制作土炸弹销售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己从一浏阳人处购进的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原料在自家按照相关比例制造春雷炮(亦叫鱼雷炮)。

  2011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叫自己的儿子黄某开着面的车将自制的春雷炮运到了安化县东坪镇城区、酉州等地进行销售,先后销售给了姚某和蒋某。其中销售给姚某19件中号(每件20饼,每饼7个)春雷炮、6件大号(每件28个)春雷炮,共计含黑火药94.92千克,得款4000余元。

  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到该县东坪镇销售鱼雷炮时,被当场抓获。共查获大号春雷炮2件(每件28个,共56个,每个含黑火药90余克),共计含黑火药5040多克;中号36件(每件20饼,每饼7个,共计5040个,每个含黑火药30多克),共计含黑火药151余千克;小号2件(每件32饼,每饼12个,共计768个,每个含黑火药10多克),共计含黑火药7千克。以上总计40件,所含黑火药重163.92千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制造、买卖爆炸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黑火药达163多千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因被告人黄某某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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