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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硫磺熏干辣椒 利欲"熏"心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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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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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李良在长沙市高桥干货大市场经营“李文干椒批发商行”,从事干辣椒销售。2012年7月,被告人李良在长沙县跳马乡白竹村吊楼子组租用了一个约500平方米的仓库,准备用于存放和加工红干辣椒。此后,被告人李良陆续将3万余斤红干辣椒存放在该仓库内。为了让辣椒不容易腐烂从而易于销售,被告人李良在仓库中用水泥砖砌了三个灶台,并从江西购买了90袋工业硫磺,将硫磺放在灶台里燃烧来熏制干辣椒,让挥发的硫磺浸染到干辣椒上,从而使熏制后的干辣椒色泽光艳。至2013年1月10日,长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被告人李良用燃烧硫磺熏制干辣椒共计15760公斤。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熏制后的干辣椒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3.48g/kg,超过标准要求≤0.2g/kg,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红干辣椒价值117885元。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李良被长沙县公安局跳马派出所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良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加工红干辣椒的过程中,决定并实施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原料硫磺,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良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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