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信息公开 法观中山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聚焦 >> 正文
购买红枣不许挑 侵犯消费者选择权被判退款


2013-04-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大红枣许买不许挑,消费者图便宜购买后发现已长虫,要求卖家“退一赔十”,卖家却当庭否认出售过这些红枣。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间接证据推理事实真相,判令卖家退还消费者购枣款200元。

  【案件回放】

  不久前,张女士在某批发市场买红枣。卖家徐某告知她不能挑选,按批发价20元/斤出售,张女士购买了10斤。张女士回家后发现红枣已被虫蛀,随即返回要求“退一赔三”,徐某不同意。张女士起诉要求认定徐某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十”。

  庭审中,张女士提供的送货单载明 “和田大枣 (未写等级),金额200元”,她还提供了工商调解时卖家仅同意退货的记录。徐某则称,张女士出示的红枣并非由他出售,是张女士故意敲诈。

  法院认为,虽无证据能直接认定当庭出示的红枣为徐某销售,但从买卖过程看,双方均确认未允许张女士挑选红枣。而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尊重。张女士在购买红枣后2小时内就返回要求退货并赔偿,在工商调解时卖家也同意退货,从常理上推论卖家销售的红枣存在一定质量瑕疵。因当庭出示红枣霉变严重,应予以销毁,故法院判令卖家返还张女士购枣款200元。因食品霉变生虫受时间、包装、储存条件等因素影响较大,所以无法认定徐某存在明知是变质食品而销售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女士要求“退一赔十”的诉请。

  【以案说法】

  什么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仅有权自主选择出售方,也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更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出售者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出售者侵害该权利的,可要求返还商品并退还购货款。

  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保留好发票、收据,并要求注明该商品名称、等级、数量等信息。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打官司怎么写起诉状?“满分攻略”来了!
聚焦!
中山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赋能知识产权保护 护航创新驱动发展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