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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金花茶 累犯被重罚


2013-05-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两男子为牟取暴利,非法盗窃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金花茶。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收购被盗金花茶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明,2012年5月25日早上,被告人莫某驾驶其向朋友借来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搭乘被告人卢某及“丰哥”(另案处理)等7人,从广西忻城县到南宁市与被告人张某汇合。当日14时许,张某找来一辆小货车,由莫某驾驶小货车,张某驾驶面包车伙同卢某等人到上思县那琴乡金花茶种植基地。夜晚11时,莫某、卢某等7人下车去盗窃金花茶苗木,张某则留在车上。

  7人用带来的工具将该基地所种植的金花茶苗木1848棵拔起,后装运到南宁市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鉴定,被盗金花茶苗木价格为人民币117025元。

  据了解,金花茶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也是世界性的名贵观赏植物,被誉为“茶族皇后”,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在暴利的驱使下,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将罪恶之手伸向金花茶。

  被告人卢某于2012年6月20日在柳州市工人医院附近某宾馆被抓获,被告人莫某于2012年7月29日在柳州市帽合公园被巡警抓获。

  庭审上,两被告人辩称其仅是帮老板拔树苗而已,不构成盗窃罪。法院经查,两人盗窃树苗过程中,虽不知道树苗是谁所有,但根据两人的供述,两人夜间去拔他人树苗,应意识到其行为属于盗窃他人财物,且事后分得的赃款远远多于受雇拔一次树苗应得的工钱,故对于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存在投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采纳。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某起组织及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加上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上思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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