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品被错扫而多支付了货款,要求退货的孙老先生却未能得到家乐福公司优质、便利、高效的服务。虽然最终退了款,但是该公司慈云寺店坚持不再出具购物小票,还报警处理此事。此过程令孙老先生受到严重伤害,为此,他将家乐福公司及处事不当的慈云寺店工作人员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万3千余元,并要求公开道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孙老先生起诉称,2012年3月13日上午,原告到家乐福慈云寺店购物,结账后发现一个烤肠扫描了三次收取三倍价款,便找到该店服务台工作人员李女士请求核实,但多次请求核实未果。后经该店两名工作人员核实,退还了原告上述烤肠多收的价款,但收走了购物小票。原告请求李女士退还购物小票,李女士坚持不给,并称店内规定退还多收价款后,购物小票就不给顾客。协商未果,李女士便要离开服务台,原告拉住李女士胳膊让其退还购物小票,李女士顺势坐到地上,大喊原告打人,并报110和120。原被告双方被派出所带去谈话。在此过程中,原告因受严重刺激后浑身哆嗦、站立不住,被120紧急送往医院急救。
原告孙老先生认为,给顾客购物小票是被告家乐福公司的法定义务,索取购物小票是原告的权利。被告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并严重刺激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因此,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033.9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在家乐福慈云寺店内张贴道歉公告10天)。
被告家乐福公司、李女士答辩称,2012年3月13日上午原告的妻子在家乐福慈云寺店购物结账的时候,收银员误将商品扫描三次,员工发现后表示可以退回多收的部分,并解释根据家乐福慈云寺店的工作程序,如果有退款的话,需要将购物小票留存在店内,但会将复印件发给顾客,但原告坚持要求将原件取回。其间,原告情绪激动,行为过激,李女士一直控制情绪,没有与其发生争执。后李女士想要离开,原告拉扯致其倒地。后李女士去医院检查,多处软组织挫伤。此事经派出所调查,双方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了解纠纷,且当场履行完毕。综上,被告认为对原告没有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中查证,由于原告对调解协议不满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该调解协议书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乐福公司下属的超市重复收取孙老先生的购物款项,违背了相应的义务,应退回多收款项并向其出具符合其实际购物情况的小票。而家乐福公司执意收回购物小票原件的行为导致原告和被告工作人员李女士发生冲突,原告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家乐福公司未能提供优质、便利、高效的服务是导致此次纠纷的起因,为了督促被告改善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慈云寺店进行张贴的请求予以同意。而孙老先生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家乐福公司向孙老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其慈云寺店内张贴道歉公告不少于十天;同时判决家乐福支付孙老先生医疗费3033.94元,驳回了孙老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家乐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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