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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拉客坠落70米山崖 四人五单位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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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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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面包车非法营运拉客坠落山崖,车上人员无一生还,死者家属因索赔未果,将司机的近亲属及与“公路交通安全”相关的监管单位告上法院。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胡程华赔偿原告龙德群死亡赔偿金238800元、丧葬费42453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56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万元,共计人民币312815.40元;驳回原告龙德群对被告谭树恒、唐金立、谭剑科、都安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公路管理局、都安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化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2010年2月16日,龙德群与妻子林美红、女儿龙赛花、儿子龙勋一起到大化县雅龙乡亲戚家拜年。当天15时许,林美红、龙赛花、龙勋搭乘谭仕陆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回都安县老家。16时许,车行至地雅线13Km+700m路段时,由于谭仕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撞击道路东侧水泥警示墩后跌落下73米深的山崖,造成谭仕陆及车上6名乘客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仕陆驾驶车辆行经下坡、道路变窄、弯道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6名乘客均无事故责任。
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龙德群遂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谭树恒、唐金立、谭剑科及都安县运输管理局、都安县交通运输局、都安公路管理局、都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化县运输管理局、大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化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43596.60元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事故发生路段属旧路改造的四级公路,由都安县交通局作为项目业主代表于2003年7月25日动工修建,2004年2月28日竣工,经河池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质量评定和河池市交通局竣工验收,综合评定为合格工程。公路建成后,由都安县交通局负责管理和养护。事故路段东侧路肩上设置水泥警示墩,事故现场中心往南的道路东侧路肩上分别设有向左急弯、道路左侧变窄的标示牌。
涉案的微型普通客车系谭仕陆于2010年1月与他人购买的二手车(已办理转户手续),从事载客运输,没有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没有办理相关的合法营运手续。
谭仕陆系谭树恒和唐金立之子、胡程华之夫谭剑科之父亲。谭仕陆与胡程华于2008年结婚以后已经与父母分户生活。谭仕陆死亡后没有留下个人遗产。
都安县法院认为,该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谭仕陆驾驶微型普通客车行经下坡、道路变窄、弯道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为造成,谭仕陆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谭仕陆与胡程华结婚以后已经与被告谭树恒、唐金立分户生活,拉客微型普通客车应认定为谭仕陆与胡程华的夫妻共有财产,被告胡程华作为事故车辆的共有人,也是车辆营运收入获得者,依法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谭剑科系未成年人,不是财产共有人,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谭仕陆已在事故中死亡,被告谭树恒、唐金立、谭剑科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其财产继承权,且谭仕陆也没有留下个人遗产可供继承,因此,被告谭树恒、唐金立、谭剑科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路段不属被告都安公路局管理养护的公路,被告都安公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路段虽属于被告都安县交通局承建、管理和养护的公路,但公路建成以后已经相关部门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工程。另外,根据交警现场勘查,事故路段设置有水泥警示墩及道路急弯、变窄的警示标志。被告都安县交通局已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公路存在安全隐患及被告都安县交通局对该公路的管理存在过失,故对其要求被告都安县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都安县运管局、都安县安监局、大化县运管局、大化县交警大队、大化县安监局对道路交通运输的管理行为属于国家行政行为,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故该案中,被告都安县运管局、都安县安监局、大化县运管局、大化县交警大队、大化县安监局不是民事侵权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继承法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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