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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着急挂失 银行未紧急挂失要担责


2013-05-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中国法院网讯 (张淑梅 谷原忠) 银行客户发现附有密码的银行卡被小偷盗走后,便立即到银行请求挂失,说明情况并当即表示“我着急,我着急”,但由于工作人员未尽到提示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采取紧急方式挂失。结果在办理挂失期间,卡里的钱被部分支取。钱在办理挂失期间被支取谁担责?2013年5月20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虎林市邮政支行赔偿原告康忠14000元。

  2012年2月17日,原告康忠(化名)在被告虎林市邮政支行办理银行卡开户手续。同年10月16日中午,原告与朋友在虎林市一饭店用餐期间,钱包被盗,钱包内装有包括在被告处办理的银行卡等共计五张卡、原告的身份证及银行密码。原告用餐后发现钱包被盗,于同日13时1分41秒到被告营业厅办理挂失手续,13时13分12秒对丢失银行卡进行余额查询,卡内存款为120555.66元,并未丢失。13时17分57秒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此时卡内存卡余额显示为106555.66元,被小偷盗取14000元。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该笔款项于10月16日13时13分58秒至13时17分57秒被小偷在密山市东安街支行ATM机分7次,每次2000元盗取。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被盗取的存款1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表示其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

  在诉讼中,被告虎林市邮政支行辩称原告的经济损失是由其自身对密码保管不善而密码泄漏造成的;原告只是说“我着急、我着急”,但并没有提出要求紧急挂失,而且在填写挂失申请书时自行选择的正式挂失,被告营业员在业务操作上不存在过错,也没有不及时作为的行为,所以被告也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开户协议及绿卡章程,持卡人有妥善保管绿卡及密码的责任,因自行保管不善而密码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手续办妥前,造成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邮储机构不负有责任,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因此,被告认为自身无过错,无需担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银行之间成立了储蓄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原告在发现钱包丢失时,及时到被告虎林市邮政支行办理挂失手续,且在办理过程中经查询,卡内存款并未被小偷盗取,考虑到银行的专业性,对于顾客的紧急事项应做紧急办理。原告向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说明储蓄卡被盗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要求“紧急挂失”,但被告认可原告表示“我着急,我着急”,针对原告的意思表示,被告工作人员应及时启动紧急挂失程序,或提示原告选择最快速、最便捷的挂失方式,而被告对此未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虎林市邮政支行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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