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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陕县地税局局长原陕县地税局局长贪污受贿300万终审获刑十七年300万终审获刑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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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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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陕县地税局局长马某,在卢氏县地税局工作期间以虚构的农民身份,将本属于单位拥有的某企业40%股份登记在其和另外两名局长名下。几年后该股份转让,马某获利270万元。另马某在担任县地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20余万元。5月2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马某犯贪污罪,被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被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马某的非法所得254.39万元。
马某,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1994年以来先后任卢氏县地税局股长、纪检组长、三门峡市地税局直属局副局长、义马市地税局局长、陕县地税局局长等职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卢氏县地税局与灵宝人薛某共同组建“卢氏县地灵矿业开发公司”开发钼矿,由薛某出资,占60%股份,卢氏地税局占40%股份,马某时任卢氏地税局股长,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办理集体采矿证开始生产。1997年国家政策改变,要求政企分离时,被告人马某、邹某(原卢氏县地税局局长,另案处理)、侯某(原卢氏县地税局副局长,另案处理)虚构农民身份,虚报注册资金,私自与薛某到卢氏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卢氏县地灵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卢氏县地灵矿业开发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卢氏县地灵矿业开发公司30%的股份以4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东北人杨某。马某收到400万元后付给邹某50万元、侯某30万元、灵宝市地税局服务公司50万元,剩余款项270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追缴马某赃款42.99万元。另查明,马某在担任义马市及陕县地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共计现金20.4万元,购物券2.9万元,价值2371.6元手表一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270余万元,受贿20余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马某已上缴部分赃款,数罪并罚,酌情从轻作出以上处罚。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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