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建设较为频繁,村集体掌握的征地、建设权限也越来越多,这使一些村干部在利益面前失去了理智。5月23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就对该县城关镇鹿龄社区居委会原书记何某、组长王某在征地建设过程中索贿150万元一案作出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对2名村干部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经西乡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对城关镇鹿龄社区居委会一组樱花广场西南角4.99亩土地进行商业开发。汉中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某得知该信息后曾数次与时任鹿龄社区居委会书记何某、鹿龄社区居委会一组组长王某进行磋商,要求购买该宗土地进行商业开发。2009年1月在协商土地价格的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王某向罗某提出个人要好处费80万元,后又提高到120万元。在协议签订的当天将索要的好处费提高到150万元。同年4月15日,双方在堰口镇青霞饭店签订了每亩40万元,连同地面附着物16万元,共计216万总价的购地协议。当晚在罗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150万元送给了被告人何某、王某。2010年3月18日,为确保罗某拿到该宗地建设使用权,被告人何某积极配合罗某并按照罗某事先设置的竞买方案和相关条件,同时给其他竞买人设置障碍,最终罗某如愿竞卖到该宗地建设使用权。
被告人何某、王某曾担任西乡县城关镇鹿龄社区居委会干部职务,是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对该村土地国有化征收和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本应廉洁自律,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索取贿赂,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拒不退赃,故从重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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