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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上学中毒身亡 父母诉幼儿园无据被驳回


2013-06-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对一起父母状告幼儿园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该案是因幼儿误食药物致死所引发的学校侵权案件,钦州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学校对幼儿的死不负法律责任。

  2009年12月30日早上,原告莫父、刘母将3岁多的女儿莫某某送到就读的幼儿园,但他们没想到得是,这竟是他们与女儿见的最后一面。中午11时左右,莫某某出现神志模糊、呕吐等症状,老师即时将其送往医院,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莫某某死亡后,两原告以幼儿园未尽教育、监管职责导致莫某某食物中毒为由,起诉请求幼儿园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法院审理查明,莫某某的死亡原因是误食了药物保泰松片,该药是治疗风湿病用药,儿童忌用。事发的前晚,原告莫父买回一瓶保泰松片(100粒装),吃了6粒后,随手将药瓶放在住房内的梳妆台上,年幼不懂事的莫某某在上学的时候,误将药物当糖果吞食,结果终结了幼小的生命。

  一、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后一致认为,因原告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莫某某吞食药物是在幼儿园内进行,所以幼儿园不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幼儿园基于体恤莫某某双亲失女之痛,以及对年幼生命的尊重,二审时自愿补偿两原告15000元。

  这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案件的事实却留给我们血的教训:家长对家中对婴幼儿有害的物品一定要进行妥善安置,否则,可能酿成悲剧,遗憾终生。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案的受害人误食药物中毒,家长未能提供幼儿在校中毒的证据,并且学校在孩子中毒症状出现后尽到了即时救助义务,因而对幼儿的死亡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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