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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男撞人后钞票砸伤者 打伤见义勇为者获刑


2013-06-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打抱不平竟引来了血光之灾!80后男子李强酒后驾车与一女子发生轻微碰撞,后因赔偿问题而发生争吵,并在恼怒之下将钱扔到女子脸上,这一幕恰好被路过的高军看到,他因看不惯李强的态度而挺身而出,不想却遭到一顿拳打脚踢。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让人啼笑皆非的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赔偿被害人高军医疗费计人民币3千余元。

  现年30岁出头的李强是新沂某村人,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7月的一天下午3点多钟,李强在喝了一些酒后驾驶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镇卫生院门口时,因躲避其他车辆操作不当,将前方骑行自行车的女子孙莉撞倒,后双方因就医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李强恼怒之下掏出一把钱扔到孙莉脸上,并喊道:“不就是想要钱吗,这些钱都给你!”

  这一幕恰好被路人高军看到,他认为孙莉不能缺少尊严,于是就骂了李强一句“有钱就了不起吗”,并要求孙莉报警,火气颇大的李强一听,随即用粗言回击。二人随即互相谩骂起来,紧接着,年轻气盛的李强一边嚷着:“要你管?就打你!”,一边冲上去对着高军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结果造成高军软组织损伤及多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高军的损伤构成轻伤。

  归案后,李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查,李强曾在200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时,高军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高军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鉴于被告人李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结合具体案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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