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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2升汽油价值16元 因携带凶器获罪领刑


2013-06-1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中国法院网讯 (朱建明 薛昌生) 广西荔浦县两男子偷窃汽油2升,价值仅约16元,但因他俩在盗窃时携带凶器,仍触犯了刑法。日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斌龙、胡文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1500元。

  2012年11月13日17时,被告人吴斌龙、胡文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卡子刀、扳手、剪刀等盗窃工具及针筒2支(欲谎称患有艾滋病)等凶器,来到荔浦县荔城镇滨江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停车位,盗窃被害人何建坤摩托车汽油2升,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吴斌龙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胡文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5月、200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斌龙、胡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为实施盗窃而准备凶器,并携带至作案现场的,不论是否盗得财物,都依法以犯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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