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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四特酒”驰名商标 谋取非法利益获刑


2013-06-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注册商标是要经权利人许可方可使用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6月20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被告人郑龙从浙江苍南县龙港镇、樟树市义成酒厂刘招全、姜堂等处购买假四特酒全套包装及防伪标识、基酒、旧四特酒瓶等材料,在其租用的鹰潭市月湖区四青乡上桂村38号民房内生产假冒注册“四特酒”商标的四特系列酒。

  2009年1月、2月,被告人郑龙分别将生产的632箱、70箱假冒注册“四特酒”商标的酒销售到上饶市鄱阳县个体户黄发德、横峰县个体户许旺处,非法销售金额分别为34320元和8410元。

  2011年2月,被告人郑龙将生产的5箱假冒注册“四特酒”商标的酒销售到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个体户徐夏英处,非法销售金额达725元。

  201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郑龙以相同方式将生产的60箱假冒注册“四特酒”商标的酒销售到鹰潭市个体户周多发处,非法销售金额达8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双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多次在多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销售金额达521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假冒注册商标受到行政处罚,属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最终根据被告人郑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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