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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集体“泡澡” 停车场买单百万

广州停车场“水浸车”财产赔偿纠纷案再审宣判

2013-06-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2008年的广东省广州市“水浸车”事件曾经受到广泛关注。4年过去了,其中20名车主与停车场经营者之间的纷争终于得以了断。6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对该案进行宣判:维持广州中院判处停车场经营人赔偿20辆小轿车车主损失共计130余万元的二审判决。

  2008年6月25日,一场暴雨使得花都永发中心地下停车场严重水浸,导致停车场内的20辆汽车受到不同程度损毁。双方当事人在公安部门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相应维修费用由停车场经营人承担,并且明确了双方共同委托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

  然而,当价格评估书对车辆损毁部分的评估金额出来后,13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费用让停车场的经营人无法接受。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产生了巨大分歧,由此开始了冗长的诉讼持久战。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认为20名车主应获得赔偿共计130余万元。停车场经营人对此表示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支持其抗诉申请。广东高院决定提审该案。

  检察院抗诉认为,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且维修费用与评估金额差额巨大,价格评估书不具有证明力。

  广东高院为此分别到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和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调查,中心均认可目前针对车辆的评估定损除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证》,没有其他资格证书,持有该证的评估人员可以对非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因此认定本案价格评估书合法,具有证明力。

  对于涉案车辆的价值部分,分别存在三种情况:维修费用比评估金额高、维修费用与评估金额一致、维修费用比评估金额低。为此,法院调阅了多方证据,包括购买零配件的收据、出仓单、领料单、维修协议单等,了解到虽然大部分受损汽车车主提供的维修票据与价格评估书的评估价格不完全一致,但差额不大,且轿车的维修总金额还略高于评估总金额,亦反映评估价格的合理性,故对评估意见予以支持。

  据此,广东高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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