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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疯子"砍死亲嫂子 成湘乡强制医疗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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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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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对一名砍死自己亲嫂子的精神分裂症男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湘乡市法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
2004年12月,张某海在一次纠纷中被人致伤头部,之后精神就出现异常,一直存有被害妄想症,认为其哥哥张某辉要害他,曾多次在湘乡市精神病医院、湘潭市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4月4日8时许,张某海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丧失辨认力和控制力,乘哥哥张某辉不在家时用柴刀将正在家里吃早餐的张某辉的妻子晏某某当场砍死,并将其儿子张某武砍伤。在张某辉闻讯赶回家时,张某海又将张某辉砍伤。经法医检验,晏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刀类)砍击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左前臂多处皮肤裂伤并尺桡骨骨折,左环、小指继裂伤死亡。受害人张某辉、张某武的损伤属轻伤。经鉴定,张某海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能力。
6月24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认为张某海实施暴力,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附:强制医疗需具备3条件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强制医疗的对象主要是“武疯子”,不包括“文疯子”。强制医疗需具备3个条件:
1.精神病人必须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为;
2.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不仅可防止其再次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可减轻精神病人家庭负担。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湘乡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司法程序完备 警察不再说了算
过去关押精神病人由警方决定,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程序上要求更加完备: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作主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条件的,应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不再具有危险性要解除强制医疗
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及时出院。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病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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