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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臆想父母将挖其器官 为报复掐死五岁亲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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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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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笔者从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获悉,7月30日,该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的杀人动机竟是其臆想父母将会挖其器官去卖钱,为报复父母而亲手掐死了自己年仅五岁的亲弟弟。
2012年10月,被告人武智(化名,1995年10月出生)将弟弟武隆(化名,5周岁),从老家河南省汝南县带到广东省翁源县翁城镇,与在翁源收废品的父母一起生活。一起生活后,武智不服其父母管教,并臆想其父母将会挖其器官去卖钱,且其银行卡、QQ号、手机都被父亲监控,想打又打不过父亲,想杀也杀不过父亲,于是就想到要让父亲断子绝孙,以此报复其父母。
2012年12月31日早上8时许,武智的父母吃完早餐离家去收废品,离家之前叫醒武智,让其起床吃饭。武智在床上就冒出要杀死其弟弟武隆的念头,父母走后,他马上起床,想着要去坐牢就先换上刚洗干净的衣服,然后出到客厅,看到正坐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的弟弟武隆,就上前去用手卡住武隆的脖子,直至武隆停止挣扎后才将手松开。当其发现武隆的头还会动时,又一手捂嘴,一手继续掐住武隆的脖子,直至感觉到武隆的头不会动才停下来。因担心武隆还会动,武智第三次用手掐住武隆的脖子,直到感觉到武隆已经死亡才停止。然后,武智跑到对面加油站向郭某借到手机后,返回家中打电话向110报警,称其将弟弟掐死了,要自首。接到报警的民警到场后将武智抓获。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隆系因被他人用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为限定责任能力人。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武智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又患有精神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是限定责任能力人,且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1、2、3款、第18条第3款、第67条第1款的规定量刑处罚。
庭审过程中,武智之父几度嚎啕大哭,既为小儿子的离去痛苦,又为大儿子入狱痛苦。庭审结束时,既是凶手之父又是被害人之父的武某洒泪跪求法官,请求法庭法外开恩,从轻判处被告人武智。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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