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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被判赔偿近7万元


2013-08-02 来源:中山商报 2013-08-02 第 2884 期 A07版   【收藏本文
  将厂房转租给他人使用,虽是由于房东拆除厂房顶棚,但因此给租赁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我市两级法院对一宗违约案件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案情回放:工厂还在生产,厂棚却被拆了
  卢某是顺德容桂的一个个体经营户。2009年12月,他和合伙人一起,与我市港口镇的先某秀等人签订了《设备及房屋承租合同》,决定租用先某秀的环保涂装设备厂涂装生产线,用于经营涂料生意。双方约定租用期限为3年。
  协议签订后,卢某还支付了租赁保证金2万元。于是,购置设备开始经营。
  谁想到,2011年7月14日,先某秀等人却将卢某租用的车间顶棚拆除。正好那几天又遇上下雨,结果,卢某不但无法正常生产,还使一批生产用品被雨淋坏了。
  卢某称,自己因此损失总计142835元,其中包括财产损失、为处理财产损失事项而产生的费用、无法正常生产而补给工人的工资。卢某认为,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是先某秀等人拆除顶棚,于是起诉到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协议,并由先某秀等人赔偿上述损失。
  庭审中,先某秀等人辩称,顶棚并非自己拆除。该车间也是自己向他人租用。拆除顶棚的是房主吴某,自己同样是受害者,并且已就此问题向吴某提起了侵权诉讼。所以,本案应等待自己和吴某之间的侵权官司有了结论后再行审理。
  此外,先某秀对卢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也有异议。
  法院判决:“二房东”承担设备财产一半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厂房及设备已经无法正常使用,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不是由卢某所为,卢某作为承租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先某秀退回保证金2万元。
  先某秀等人作为出租人,将厂房及设备出租给卢某使用,作为收取租金的对价,先某秀应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涉案厂房顶棚被拆除后,先某秀等人并没有修复顶棚使之恢复原状,也就是没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已经构成违约,因此造成卢某的损失,先某秀等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先某秀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卢某的财产损失有一部分是拆除当时造成的,有一部分是拆除后没有恢复原状造成的。先某秀只需要对拆除后没有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对该部分损失的扩大卢某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可相应地扣减先某秀的责任。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拆除顶棚后没有恢复原状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价值,且双方都确认卢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拆除顶棚后雨淋造成的,法院综合案情,酌定先某秀等人在合同责任范围内承担卢某设备财产损失50%的责任,为58827元。另承担卢某的工人工资损失7425元,为处理此事而发生的交通费用993元。合计67245元。2万元保证金也退还卢某。
  一审判决后,先某秀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徐兵 通讯员刘香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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