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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老板为获供应商资格 行贿20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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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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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获得无烟煤市场供应商资格,煤炭老板刘志向原陕西省商洛市环保局局长丁有强(已判刑)行贿20万元。8月23日上午10时,刘志被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被告人刘志为了感谢时任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的丁有强帮助其取得2012年冬季市无烟煤市场供应商资格,并想在2013年冬季煤炭供应招标时继续做供煤生意,送给丁有强一张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并将密码告知丁有强,丁有强予以收受。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刘志在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其向丁有强行贿20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月14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志行贿一案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志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可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志当庭表示不上诉,愿意接受社区矫正部门对其的监督和考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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