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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贪财诈骗朋友 丢了工作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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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6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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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强本是西安科技大学的一名大学生,2009年毕业后经过考试成为洛南县西街社区的大学生村官,谁知却因其一时之贪念伙同兄长刘正军诈骗朋友,不仅丢了工作,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2013年8月26日上午10时,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强、刘正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强通过手机微信聊天认识了洛南县永丰镇张坡村的张婷。二人相识后,张婷欲在洛南县城内开一家商店,被告人刘强便为其帮忙。4月4日,张婷与被告人刘强同去西安为其商店进货,4月6日二人在返回洛南途中,因开店事宜发生争执,被告人刘强便心起恶念,遂在当晚给哥哥刘正军发短信,让其以张婷名义从洛南县钜鹿货运部将张婷进的货物提走。次日9时许,被告人刘正军到货运部后得知张婷的货物已到,遂假冒张婷将26件货物提走,并与被告人刘强将该批货物藏匿于卫东镇张村一组家中。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共计34068.4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正军从钜鹿货运部提走的货物已被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二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张婷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张婷各项经济损失2.4万元。被害人张婷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强、刘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强、刘正军犯诈骗罪的事实和有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强、刘正军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张婷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洛南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人刘强后悔自己不该贪财而诈骗朋友,不仅毁了自己的前途,也害了哥哥,表示以后一定会通过自己的知识和劳动创造财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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