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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首起非法营运行政诉讼案原告诉请被驳回


2013-08-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8月26日,广西梧州市首起非法营运小车司机状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行政诉讼案在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小车司机石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2月5日,首起非法营运诉讼案的原告石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停靠在该市七中外道路招揽乘客,并揽得四名乘客上车,乘客的行李当时已放置在小轿车车尾箱内。约定运送乘客前往火车站,车费为四人合计20元。梧州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石某此行为后,现场进行调查,并对乘客进行询问调查。2月19日,梧州市运管处向石某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石某“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期满后,石某未履行缴交罚款的义务,梧州市运管处又于4月1日向原告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4月7日,石某向梧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经审理后于5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运管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某对处罚决定不服,于5月30日起诉至长洲区法院,称当时没有招揽乘客,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不构成非法营运,请求法院撤销梧州市运管处于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从梧州市运管处在执法时对乘客和石某所作的笔录及从车上提取的名片、录像等相关证据来看,石某是在未取得营运许可的情况下,将乘客送到火车站,并收取乘客营运费,属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梧州市运管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长洲区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石某要求撤销梧州市运管处于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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