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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骗取女儿签名办借款?


2013-09-03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9-03 第 6805 期 A5版   【收藏本文
  一起民间借贷,因借款人缪驰强不知所踪,债主将借款人及其女儿告上法庭。因缪驰强的女儿缪淑英在借据上的担保人一栏签了名,债主陈先生要求她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缪淑英则称对该事并不知情,是父亲骗取了她的签名。按照法律规定,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还款责任,但如果债主没有在限期内提出要求,担保人是否会免责?昨日,市第一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的一审结果,因陈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曾催还借款,被告缪淑英被判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男子借钱后失踪,债主起诉要求父债女偿
  陈先生在三乡镇从事个体经营,通过朋友认识了同是做生意的缪驰强。2010年1月11日,缪驰强因为经营陷入困境,向陈先生借款3万元,并立下借据约定同年7月11日还款。距第一次借款仅半个月,陈先生又接到对方电话称要再借点钱,于是他又先后两次汇款给缪驰强。总共欠下7万元债务后,缪驰强约定在2011年3月归还。
  陈先生称,还款日期到了后,缪驰强仍没有还钱。他多次催缴未果,缪驰强还玩起了失踪。因为借据上的担保人是缪驰强女儿缪淑英的名字,陈先生便把父女俩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承担债务及相应利息。
  开庭当天,缪驰强父女俩都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缪淑英在庭后到法庭陈述辩称,她根本不认识陈先生,也不知道父亲向他借款一事。对于借据上的签名,缪淑英的解释是当年父亲将借据内容掩盖,骗取了她的签名。
  ■担保人是否该承担保证责任?
  缪淑英说,事后她也很少见到父亲,如今也不知道他的下落。“我才22岁。刚走上社会开始工作,没有能力还款。”不过,缪淑英声称在担保人处签名是受其父亲缪驰强蒙骗所致,她的这一辩解因为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没有被法院采信。
  陈先生和缪驰强所签的《借据》中,没有约定担保人保证责任的范围及期限,法院根据《担保法》,认定缪淑英是需要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但又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有权从约定还款到期日开始半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这段时间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这起借贷纠纷的三笔借款最后一笔约定是2011年3月28日归还,陈先生应在当年9月28日前向保证人缪淑英主张保证还款责任。陈先生虽然声称有向对方催还借款,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因此驳回了他要求缪淑英承担担保责任共同还款的请求。
  ■法院一审判令借款人偿还本金利息
  法院一审判令,缪驰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陈先生清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缪驰强没有限期履行还钱义务,迟延期间的利息将双倍计算。
  这起案件中,陈先生虽然无法向担保人要求承担债务责任,如果判决生效后依然拿不到钱怎么办?有律师表示,陈先生可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报8月16日A7焦点版 《恶意逃债者将被重点“狙击”》稿件中也有类似案例,一名拖欠工程货款的包工头就因拖欠8000元款项,被法院罚款3万元。
  (涉案人员为化名)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唐群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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