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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电梯故障父子被困惊魂


2013-09-13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9-13 第 681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父子俩看电影,乘坐电梯时被困多时,这起意外发生在今年4月3 日坦洲镇坦神北路的一家电影院。事主陶先生认为,这件事给父子俩精神上带来极大伤害。他找到电影院要求协商,对方不予理睬,于是把电影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在中山或珠海市级报刊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陶先生因证据不足一审败诉。由于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缘由:看电影被困电梯
  4月3日晚上9点,陶先生及其儿子小陶前往坦洲镇坦神北路的一家电影院,准备观看《北京遇上西雅图》。陶先生称,因小陶对该电影没有兴趣,看了不一会儿就要求离开。晚上9点50分左右,陶先生带着小陶离开电影院乘电梯下楼。然而,电梯下行至二楼时发生故障,电梯门无法打开,父子俩被困在电梯里。陶先生按下电梯的报警按钮,但无人应答。随后他拨打了电话报警。直到当晚11点5分,父子俩才被救出,被困1小时15分钟。对此,电影院则认为陶先生及小陶是在当日观影结束后,也就是晚上10点30分乘电梯下楼被困的,10分钟后被消防警察救出。
  经调查,涉案电梯经过安全检验,有检验合格证书。该证书显示,涉案电梯下次检验时间为2013年8月29日。陶先生及小陶多次找电影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将对方告上市第一法院,要求电影院在中山或珠海市级媒体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争议:消费者健康权是否受到侵害?
  陶先生认为,他和小陶因事故被困1小时15分钟,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精神极度恐惧。因此,电影院和其所属的商业公司应赔偿。他提供的证据只有一张电影票。
  电影院没有到庭应诉,他们提交的答辩书里称,被困的电梯属于商场公用电梯,并非电影院专用电梯。即使陶先生提供了电影票等证件证明他前往观看电影,电影院也仅在自身营业范围内对顾客的人身安全履行注意义务。
  此外,电影院认为,案发地点在电影院的营业范围以外,因此他们也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电影院所属的商业公司则认为,陶先生父子在电梯被困时间应是25分钟左右,并没1个小时15分钟。虽然父子俩被困电梯,但健康权并没有受到侵害,所以公司无需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原告证据不足,被告已尽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起案件中,电影院和其所属的商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涉案电梯并不是电影院的专用电梯,日常维修管理是由电影院所属的商业公司负责,因此电影院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行为,无需担责。此外,陶先生及小陶被困电梯并呼救后,管理人员有到现场处理该事故。且事故发生时,电梯还处于安全检验合格期内。因此,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电影院所属的商业公司也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陶先生仅以一张电影票,要求对方在市级报刊刊登道歉声明及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近日,市第一法院驳回了陶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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