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专卖店,或借口直销免修宝、强勒浆等产品,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入会费成为会员,或借口赠送产品,送广告费,承诺给予高额返利诱使已加入公司的会员购买所谓的广告收益权。不到3年时间,一个传销团伙共发展下线专卖店146家,发展会员万余人,牟取非法利益1亿余元。
前不久,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徐启军等14名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宣判。至此,全国十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之一,涉案人数、涉案范围、涉案金额均属审判史上罕见的组织、领导传销案二审审结。
传销网络横跨19个省份
2012年2月17日,根据怀化市工商局的前期调查,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大厦国际名品城一家名为“鹤城区天缘日化用品经销部”的店面进入怀化市公安局的视野,这家店面涉嫌打着销售日化用品的旗号,实际上出售“广告收益权”。
据介绍,“广告收益权”不是实际商品,而是通过发展“会员”和下线的方式,收取“入会费”、销售“股权”和“产品返利”等。公安机关开始调查时,该店已在怀化及周边地区发展下线达12层级共565人,收取入会费达180多万元;老板龚伯泉及“股东”龙家汕、刘善青、沈冬文、米依瑶等人共获利50多万元。
2012年3月16日,在掌握证据后,怀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龚伯泉等人抓获。经侦查,办案民警发现,总部设在山东省临沂市的军圣公司以“营销策划、产品销售、广告设计”为幌子,大肆网罗山东、湖南、广东、福建、安徽等19个省份的传销人员,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以“五级三阶制”的模式进行网上传销。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叫徐启军,曾在2008年8月因传授犯罪方法诱骗多人传销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但此后依旧干起“老本行”。了解到徐启军的基本信息后,民警通过被抓获的该公司“广东佛山专卖店”负责人李凤彩、金风龙为突破口,进一步确认该团伙30多名高层骨干。
此后,民警赶赴广东佛山、深圳、南海、山东临沂等地开展重点侦查。4月3日,民警将嫌疑人徐启军等人抓获,捣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军圣营销有限公司在广东、山东的两个窝点,抓获嫌疑人30名。
2012年12月24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传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徐启军、李凤彩、魏传霞、金凤龙等14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徐启军、李凤彩、魏传霞、金凤龙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系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担负着策划、指挥、协调等重要职责,且4名被告人发展会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吴神养免予刑事处罚,其余9名被告人依法被处以相应刑事处罚。
传销模式不断翻新升级
一审宣判后,徐启军等人分别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徐启军、魏传霞等人以山东军圣公司的名义,组织、领导运行“五级三阶”模式传销活动,即借口直销商品对发展对象收取3000元左右入会费,成为会员后获得发展下线成员的资格,设置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级,以推广员到培训员为一阶、以培训员到代理员为二阶、以代理员到代理商为三阶,形成“五级三阶”制的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位阶升级及计酬、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会员,以牟取非法利益。截至2012年3月底,山东军圣公司在全国共发展下线专卖店146家,发展会员万人以上。
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徐启军、魏传霞、金凤龙伙同李凤彩、陆东妹等人组织、领导佛山“买权”模式传销活动,即以山东军圣公司的名义,依托山东军圣公司在全国各地的专卖店,借口赠送产品,送广告费,面向山东军圣公司会员推行购买所谓的广告收益权,并承诺给予高额返利,诱使更多会员购买广告收益权以牟取非法利益。经鉴定,2011年5月下半月至2012年3月下半月期间,山东军圣公司共运行佛山“买权”模式传销活动21期,有1万余名山东军圣公司会员参与,总计涉案金额261181430元。
2011年5月,龚伯泉、刘保生伙同杨兰美(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怀化市创办康宝俱乐部,运行所谓“惠民计划”(又称“员工”模式),要求参加者交纳120元、1200元、3600元、12000元、120000元不等的会员费后可分别成为爱心、消费、创业、贵宾、皇冠5个级别的会员,成为会员后要完成“责任、义务、使命”,每名会员发展两个会员称为“责任”,再帮助下面的两个人各发展两人称为“义务”,依次类推,推荐人下面按层级发展到14人时称为完成“使命”,根据会员发展的下线成员数量可分别获得相应的市场津贴,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在征得徐启军同意后,“员工”模式以山东军圣公司的名义在山东军圣公司怀化专卖店试点运行,2012年3月,修春喜组织山东军圣公司华中系统办事处主任在山东军圣公司怀化店召开研讨会,策划在山东军圣公司华中系统推广“员工”模式,但因案发而未推广。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徐启军等14人假借单位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徐启军等14人在传销活动中系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徐启军、魏传霞、金凤龙、李凤彩4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涉案金额大、发展会员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分别判处5年到8年有期徒刑。陆东妹、龚伯泉、修春喜、刘保生等10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作用较小,依法分别判处5年以下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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