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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总金额高达1.46亿元


2013-10-16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0-16 第 6848 期 A8版   【收藏本文
  10月14 日至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小区)党支部书记郭某强、书记助理张某合及财务马某梅三人侵吞国有土地、挪用村集体资金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至2011年间,张某合和郭某强伙同马某梅,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土地、侵占他人购地款及挪用村集体资金,涉案总额达1.46亿元。宫花村上百名村民到庭旁听。由于案情错综复杂,庭审历经2日仍未结束,该案将于明日继续开庭审理,并择日宣判。
  ■13年侵吞土地补偿款9614万元
  郭某强是原火炬开发区宫花村 (小区)党支部书记、宫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书记、董事长、宫花经济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合则是该村党支书助理,经联社助理、董事长助理及宫花经济发展公司经理。马某梅在宫花经济发展公司任财务员。
  张某合被指控贪污的最大一笔涉案金额达6539万元。2002年间,张某合冒用中山市汇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在未支付任何土地补偿费用的情况下,指使马某梅办理相关国土手续,将宫花村“东径”两块共142.15亩土地过户到该公司名下。2008年,张某合将上述两块国有土地过户到由其实际控制的中山市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予以侵吞。经评估核价,涉案土地价值65390890元。
  原村支书郭某强则被指控在2004年3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宫花村位于“小七、牛角靓”的18.8亩国有土地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给他人,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收取土地拍卖款159万元后予以侵吞。郭某强在昨日庭审中承认该笔账,并称是因其亲戚欠了60多万元债务,妻子生病,无奈之下为之。拿到钱后,郭某强帮亲戚还了债,其余钱则给妻子治病和用于个人花销。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至2011年间,张某合、郭某强二人利用负责协助政府对宫花村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以及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职务便利,伙同马某梅通过不建立规范的会计账册,私设个人账户外接收土地征用补偿款,不交、少交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方式共同或单独侵吞宫花村国有土地或土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6148188.35元。
  ■挪用1402 万元集体资金还赌债
  在公诉人宣读的郭某强、张某合挪用资金罪中,涉及总额达1402万元的村集体债务。经查,2001年至2003年间,张某合、郭某强经密谋后,由张某合、郭某强利用职务便利办理审批手续,由卢某某出面分别以中山市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创盛商贸有限公司、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宫花村借款共计人民币14022771元,挪用宫花村集体资金用于归还赌债。
  此外,两人还被诉职务侵占罪。2002年和2006年,郭某强利用在宫花村(小区)、宫花经济发展公司、宫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任职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郭某和谢某夫妇用于想宫花村购买土地的款项共计393万元后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做生意和个人生活花销。
  2005年间,张某合、马某梅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卢某某用于抵销所欠宫花村部分债务的1套位于中山市颐和山庄一处价值130万元的商品房直接过户到马某梅亲属名下,据为己有。
  ■村支书助理与财务员侵吞土地还涉案3016万元
  2013年5月7日,检察机关起诉张某合、郭某强、马某梅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反贪局在7月8日补充移送了张某合、马某梅涉嫌其他贪污犯罪的相关证据。
  在两人涉案的多宗指控中,他们大多是通过不建立规范的会计账册,私设个人账户外接收土地征用补偿款,不交、少交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方式,共同或单独侵吞宫花村国有土地或土地补偿款,共计31065403.22元。
  其中,最大一笔侵吞金额达到2710万元。2005至2006年间,张某合将宫花村“打石坑、流水坑”王某良果场、林某、陈某平石场等一带349.9339亩土地分别以中山市石岐区创建贸易商行等公司的名义,以总价35104834元的价格出让给一房地产开发商。与此同时,张某合以创建贸易商行的名义向宫花村委会以800万元征用上述土地,张某合指使马某梅收取开发商土地款后,仅将其中800万元交回宫花村委会,剩余27104834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或提现,予以侵吞。
  此外,宫花村“大小坑”32.6058亩土地、“猹坑”22.9641亩土地也被张某合与马某梅用同样方式侵吞大部分土地款。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合、郭某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应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合、郭某强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梅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张某合和郭某强还因其中一起犯罪产生不同意见,在张某合作辩解时,郭某强抢过了对方的话筒,遭到法官警告。由于案情复杂,该案还将在明日继续审理。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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