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人作无罪辩护两人则部分认罪
|
|
2013-10-18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0-18 第 685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
|
庭审现场。李志金摄 昨日,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小区)党支部书记郭仲强、书记助理张连合及财务马雪梅三人侵吞国有土地、挪用村集体资金一案继续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庭上,张连合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马雪梅、郭仲强则部分认罪。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已足够证明郭仲强、张连合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马雪梅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该案择日宣判。 ■私借资金但给村带来收益,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公诉 机关指控,2000 年到2005年期间,张连合伙同卢某健(另处理)多次到澳门赌场赌博并欠下赌债。为了偿还赌债,张连合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郭仲强经密谋,由卢某健以四家公司的名义与宫花村委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等七份协议书,郭、张共挪用村资金16137771元借给用于偿还赌债。后由张连合替卢某健分多次陆续归还被挪用的“借款”。 张连合辩称,他当时并不知道卢某健借款的真实用途,甚至通过这一项所谓的投资收取利息,还给村里带来了收益。公诉人认为,证人卢某健的证言及被告人郭仲强的供述都证实,挪用的资金是用于归还在澳门的赌债,也即是用于非法用途。 “且不论后来在还款时除了侵占以实物抵债的房产外,张连合在用工程款冲抵欠款的过程中有无其他猫腻,张连合挪用资金的这一行为本身就已构成犯罪,应以挪用资金犯罪论处。”公诉人说。 ■侵占1.27 亿元土地款,地价该按何时价格计算? 昨天,公诉人提交了一份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详细列明了张连合、郭仲强、马雪梅等人侵吞土地款的一笔笔账目。检方也是依照这份证据,指控3名被告人贪污的数额,达1.27亿元。 但是张连合的辩护律师认为,该份审计报告是根据在国土局档案中查到的建设用地补偿明细表等,经过组合分析,得出宫花村应收的土地补偿款。而实际上,当时征地补偿款远没有审计中的数额高。因此,审计报告无法客观地反映真实交易数据。 该辩护律师还提出,计算侵占数额,不能简单用现在的土地价格减去征地价格。因为张连合在给推土、办证等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费用,而且随着时间推移,土地价格自然在上涨。对此公诉人回应称,计算土地价格当然要以现在的标准来衡量,“如果由于山洪、地震等自然因素,土地消失了,难道今天庭审要说张连合亏本了?对于张连合犯贪污罪的指控,其辩护律师认为,张连合的主体,仅是宫花经济发展公司的经理,其他职务都是自封的。其本人不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财务人员否认职务侵占,只承认贪污5万元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卢某健在还款期间,用1套位于颐和山庄一处价值130万元的商品房抵消部分债务,这个房子最后直接过户到了马雪梅亲属名下,后被马雪梅据为己有。 马雪梅辩护人认为她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马雪梅对颐和山庄的房子来源是不清楚的,其不可能认为这是集体资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雪梅不构成该罪,贪污罪也只有5万元属实。 公诉人认为,马雪梅先将该房产以其亲属名义登记,尔后又过户到其女儿名下,从法律上实现了对该房产的实际占有、未支付任何钱款而占有该房产达8年之久等行为,结合证人卢某健的证言和马雪梅本人的供述,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属于与张连合的共同犯罪。 对于贪污罪,公诉人认为马雪梅对张连合给其和郭仲强的钱款、财物来源于土地补偿款或可能来源于土地补偿款是明知的,对张连合实施的种种犯罪行为,马雪梅也许没有积极参与实施,但至少是明知而放任其发生,这正符合了共同贪污犯罪的构成,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原村支书检举不被认定自首 昨日,郭仲强承认了一宗贪污159万元的犯罪事实,对于另外1000万元的贪污指控,其辩护人表示郭没有犯罪的故意。其辩护人称,买卖土地的事情是由张连合操纵的。郭仲强不清楚张连合通过马雪梅私设账户,也不可能支配该账户的款项。同时辩护人指出,郭仲强有检举行为,应该认定自首或立功。 对此,公诉人认为,郭仲强在举报中没有提及其本人的罪行,故对郭仲强的举报他人犯罪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而公安机关通过对被告人张连合、马雪梅审查后,已经掌握了被告人郭仲强犯罪的线索和基本事实,而且郭仲强到案之后并未如实供述其本人的犯罪事实,因此不应认定为自首。 郭仲强在宫花村当了22年的村支书,现今已经63岁,作为村民的父母官,本应是德高望重、受人爱戴,但却为了一己私利罔顾村民的信任和期望,在本该颐养的年龄却深陷囹圄。郭仲强在最后陈述中,也对旁听村民表示悔意,承认错误,并求法庭宽大处理。 该案择日宣判。此外,@ 中山中院昨日在新浪微博全程直播了庭审过程,首次通过微博直播重大庭审引来了大量网友围观,网友对法院的司法公开纷纷竖起大拇指。
|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